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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下月起二手房交易通过专用账户结算
2009-04-30
  记者3日从省建设厅获悉, 明年1月1日起,我省将执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二手房买卖双方可约定通过“专用账户”结算,从而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   3日 ,省建设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联合出台《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上述内容并进行详细规范。    《办法》要求, 2009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要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通过该途径来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 按照规定,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含设立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的),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 开设一个“专用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也不得转入其他账户。   “专用帐户” 的存款计息,所得利息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分配。房地产经纪机构 、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自行或委托其他经济组织通过“专用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   据了解,“专用账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只针对存量房的房价款或是首付房价款。此外涉及到的房屋过户等各项税费则由双方约定支付,不存入该账户中;交易双方约定直接收取的购方定金也不存入该账户中。买卖双方如果对于房屋的交易未能达成 一致,买房人可按照相关约定办理资金退还手续,开户银行通过转账方式将资金划入房产买方的原转入账户。   省建设厅提醒市民,如果现实交易中,出现部分中介条件不够不能开设“专用账户”的行为,购房市民要不要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交易资金结算,应由买卖双方约定交易方式,如现金 (汇款)等,以确保资金的安全。   (福州晚报记者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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