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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新规:行政机关抽检企业产品需付费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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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检测需要样品时,样品的费用由谁买单?2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的《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由行政机关负责。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当行政机关对企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时,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条例同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拒绝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执法人员少于二人;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没有明确监督检查事项。
条例还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八种禁止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考核、评比、评优、达标、升级、排序等活动;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培训、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新闻、征订报刊;
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提供赞助或者捐赠、参加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保险;
无偿占用企业财物;
干涉企业合法用工自主权;
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
未经企业许可,公开企业核心技术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
对上述八种行为,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投诉。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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