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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指导意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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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节能减排,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福建省近期出台了《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金融机构加强和改进节能减排领域的金融服务,促进经济、金融、环保协调发展。
《意见》要求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管理制度。对鼓励类项目,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项目,适当上收审批权限,充分考虑企业、项目与耗能污染等因素,按照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审慎发放项目贷款。对淘汰类项目,以及未通过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验收和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项目,禁止新增任何形式的贷款,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放贷款,加快信贷退出步伐。
《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污染减排项目的重点主要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省确定的重点循环经济示范企业、重点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建设;工业园区循环经济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工业废料、家电等回收加工企业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建设;扶持一批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骨干企业,推广运用节能环保技术。
《意见》明确,政策性银行要加大对国家节能减排科技专项、重点行业与重要区域节能减排共性与关键技术科技专项、重大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高技术产业化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力度;加强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合作,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多种合作方式,为起步资金大、项目回收期长的重点节能环保项目提供全程的金融服务,根据项目不同阶段的信贷需求提供不同的信贷产品。
《意见》指出,环保部门要及时向金融机构通报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情况,以及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企业名单。人民银行要加强对节能减排领域政策动向的跟踪和信贷流向的监测,引导金融机构将节能减排信息特别是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同时,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将探索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制度,采取金融机构自我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相结合、现场评估和非现场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金融机构贯彻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政策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通报政府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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