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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拟立法规范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等行为
2009-04-30
  福建在线福州11月30日电(记者许雪毅)福建是气象灾害频发区,随着极端天气事件不断增多及非法传播气象信息等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福建拟立法对此进行应对和规范。   30日,《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始审议。这个省人大常委会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黄建兴认为,近年来,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地方气象事业发展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福建极端天气事件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如“龙王”“桑美”等超强台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此,及时修订《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很有必要。   据悉,《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根据《气象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福建省实际,注意突出地方特色,在为地方服务气象事业项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气象灾害预警报警及应急处置、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针对网络、通讯等技术发展带来的新情况,福建省气象局局长董熔说,近来,气象信息传播的渠道和方式不断多样化,非法播发气象信息的现象逐渐增多,并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转播、转载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等,不仅破坏了气象预报传播秩序,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   据悉,《福建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广播、电视、报刊、电信网络等媒体向社会播发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公共场所刊登、播发的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是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并注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名称,不得擅自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本省气象预报或者更改气象预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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