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隐名股东雇请两名黑保安砍伤在店消费顾客 |
2009-04-30 |
|
潘某某和吴某某等人在晋安区一家火锅店消费,与服务员发生争执,被该店隐名合伙人雇请的两名黑保安砍成重伤。
潘某某和吴某某将火锅店的投资人、隐名合伙人以及两名黑保安一起告上法庭,晋安区法院日前审理了此案。 消费起争执 顾客被砍伤
2006年8月10日凌晨许,潘某某和吴某某等6人一起到晋安区福新路一家火锅店吃夜宵,结果在火锅里发现一根头发,随后又在豆腐皮里发现一只苍蝇。
潘某某等人认为该店的食品卫生情况很差,便叫来当晚的领班李某某。李某某随后向潘某某等人赔礼道歉,并许诺菜金打折。
结账后,潘某某等人索要发票,服务员表示打完折后就不开发票。潘某某等人很不满,和服务员发生冲突。
当时,该店隐名合伙人林某雇请的黑保安黄某某和郑某某在店内值班。服务员向他俩求援后,两人手持菜刀冲到大厅,将潘某某砍成重伤,将吴某某砍成轻伤。 隐名合伙人 连带赔偿
去年6月22日,黄某某和郑某某被警方刑拘。今年1月,晋安区检察院以黄某某和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晋安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潘某某和吴某某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起诉黄某某、郑某某、林某和火锅店的投资人孙某。潘某某提出了170多万元的高额索赔,吴某某提出8万多元的索赔。
黄某某和郑某某都当庭认罪,但表示潘某某和吴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火锅店的诉讼代理人辩称,黄某某和郑某某不是该店的正规保安,而该店员工没有参与到互殴中,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晋安区法院审理查明,林某是该火锅店隐名合伙人,黄某某和郑某某是林某雇请的保安。
法院认为,黄某某和郑某某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当共同承担责任,林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火锅店作为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企业,对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黄某某、郑某某和林某赔偿潘某某各项费用共11.2751万元,赔偿吴某某1.1643万元。火锅店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上述赔偿款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王威 通讯员 张中 陈莹)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