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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免3年营业税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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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对符合条件的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将可以免征3年营业税。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管会福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
意见规定,从2008年起的三年内,省级财政将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对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8‰的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5‰的比例补偿。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由省经贸委、省地税局负责向国家工业与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报。对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差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记者 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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