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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强制拆迁“乱来”情形重者可处10万元罚款
2009-04-30
福建在线福州12月1日专电(记者来建强)12月1日起执行的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规定,对强制拆迁情形重者可依法处以10万元的罚款。 福建省建设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将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从轻情形、一般情形和从重情形等3个档次。 从重情形是,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恢复供水、供电、供气的;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或供气等超过24小时的;因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曾因该违法行为被调查或处理,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 对从轻情形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5万元罚款。对一般情形者,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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