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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日前出台办法规范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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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防范存量房交易资金风险,保障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福建省建设厅和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日前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有:
1.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个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其他存量房买卖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2.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制度,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划转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商业银行可为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开设“专用账户”。
3.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未开设“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不得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结算。
4.一家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含设立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的),只能在一家商业银行开设一个“专用账户”。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也不得转入其他帐户。
5.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应当“专用账户”开户后30日内,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备开户银行名称和账号。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已取得备案证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名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等信息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信息网站或主要报刊媒体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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