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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福建省企业环评若不过关 不给新贷款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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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福建省的节能减排项目将简化贷款手续,并实行利率优惠。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等部门的《关于金融支持福建省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福建省将建立金融支持节能减排的信贷投向分类管理制度。对鼓励类项目,将简化贷款手续,实行利率优惠,按照信贷投放原则,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类项目,要适当上收审批权限,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审慎发放项目贷款。对淘汰类项目,以及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和存在重大用能或环境违法违规的企业,禁止新增任何形式的贷款,并积极采取措施收回和保护已放贷款。
我省还将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和改造。我省将重点支持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支持建设工业废料、家电回收加工企业和废旧物资交易市场;支持节能环保企业研制、开发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运用;扶持一批有竞争力的节能环保骨干企业。
此外,《意见》还要求相关部门探索适应节能环保企业的多种贷款担保方式,如开办知识产权权利质押、未来收益权质押、金融租赁等多种业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通报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挂牌督办企业名单等。
《意见》鼓励和推动复合节能减排条件的企业通过规范的股份制改革,尽快实现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 记者 薛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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