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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希望可以"大赦"超额滞纳金
2009-04-30
  福建在线讯(记者 周雄伟 肖彬)公安部公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这对有车族来说绝对是个利好消息。但与此同时,福州的有车族们对新法规产生了一个疑问——新规定实施后,以前违章所产生的超额滞纳金,能否得到“大赦”。   “太好了!这才是为老百姓着想啊!”昨日下午,背着1000多元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在身的林先生,指着报纸兴奋地说。然而,当他仔细阅读新《规定》后,眉头又皱了起来。   修订后的《规定》第52条只说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却没有说明在新政实施之后,违章车主之前已经产生的滞纳金该如何处理。   新《规定》第71条写明,新规定施行后,2004年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同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对于这句话,林先生不知道该如何理解。“如果新规定实施前的违章,还是按老规定处理,我还是得交1000多元的滞纳金啊!”   许多市民认为,新《规定》生效后,以前未处理的罚单应适用新《规定》,超过罚款数额的滞纳金理应“一笔勾销”。   对此,福州警方内部也存在两种声音。   “按我对71条的理解,在新规定实施后,车主以前违章产生的滞纳金,还是需要缴纳的。”福州市公安局鼓山派出所一名民警说。   该民警举例说,《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是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但是市民处理5月1日之前的逆行违章,还是按照老规定须缴纳150元的罚款,而非新规定所说的100元。   他认为,新规定生效后,交通违章罚款滞纳金收缴的时间范围,将截止到新规定实施之日前一天。   福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一位民警,则持着不同观点。他认为按照“本规定生效后,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这句话来理解,有可能在新规定实施后,市民处理以前的违章时,也按新规定来办,也就是说滞纳金会封顶。   案例   滞纳金是罚款21倍   福州一车主拒缴“天价”罚单   2006年11月22日上午,福州市民谢先生驾车经过二环路与五四北路路口北环岛时,因为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被民警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   事后,由于工作繁忙,谢先生把这单交通违章处罚给忘了。   到了2008年10月底,临近车辆年审时间,谢先生专门上网查了一下车辆违章情况,重新发现了这起2年前的交通违章记录。   随后,谢先生到银行准备缴纳罚款,可银行收银员在查询他的违法通知书号之后,报出的缴费金额,着实把他吓了一大跳。   “收银员要我交2200多元钱!”谢先生说,因为这起违章过了快两年,除了应缴的100元罚款之外,还需要按照每日3%的滞纳金标准,缴纳2100多元的滞纳金。   “滞纳金是罚款数额的21倍多!简直就是天价!”谢先生认为,这种处罚制度非常不合理,让人难以接受,他当时没缴罚款就直接离开了银行。   湖北新交规   “大赦”超额滞纳金   今年10月1日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到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百分之三加处的罚款,累计不得超过罚款本金的一倍”。   武汉市交管局新闻发言人姚信民明确表示,以前未处理的罚单也都适用滞纳金不能超过本金的新规定。   也就是说,一笔200元的罚款,即使延迟两年后再交,滞纳金也不会超过200元,即车主最多也只需缴纳“封顶”的罚单共400元。   武汉养路费滞纳金只收5%   经湖北省征稽主管部门同意,2008年10月15日-31日,武汉市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处对于因故欠缴养路费的车主,实行友情操作的方式,不论欠费多久,只要主动补缴本金,滞纳金只需按5%缴纳,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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