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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办理延长到年底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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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24日从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福州市办理2009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时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我市从去年开始在全国率先试点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凭医保卡,可以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支付医疗保险金。 可以参加该保险的人员包括: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在本市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确定筹资标准: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其中政府补助150元,参保个人缴纳150元;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其中政府补助40元,参保个人缴纳40元;持有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的低保人员,参保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不含在校生),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居民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福州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7859442、87876461。
(福州日报记者 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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