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中图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国图鉴社)官方网站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地区消息 > 福建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胡锦涛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不在案发现场 被法院判定犯抢劫罪获刑4年
2009-04-30
  抢劫发生时,闽清的黄某龙不在案发现场,但近日闽清县法院一审却判定,他因犯抢劫罪并获刑4年,这是为何?闽清县法院认为,他告诉另3名抢劫者被抢人有钱并长期经过的路段等线索是抢劫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2006年9月8日晚,闽清县梅城镇一小巷内,黄女士经过此处时,程某师、黄某标、邓某健等3名男子突然从黑暗中跳出来,抢走她1400元现金及1部手机。   案发后,黄某龙也被公诉。黄某龙的律师提出,没有证据能证明黄某龙直接参与抢劫,与其他案犯相比是轻犯,请求从轻处罚。闽清县法院查明,案发前,因与黄女士认识并且知道她经常带钱去打牌,黄某龙曾向程某师等3人讲:“这个女人有钱,你们敢不敢去抢 ?”黄某龙同时提供了黄女士经常走的路线等信息。案发后黄某龙收到300元赃款。   闽清县法院认为,黄某龙尽管没有实施抢劫行为,但他的提议和提供被害人的有关线索是促使该起抢劫犯罪发生的根本原因,其在抢劫犯罪中起了重要作用。闽清县法院最终判决:黄某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福州日报记者 祝勇 通讯员 郑敦梁)
     相关链接
    ·福建省委"四个专题"调研组深入宁
    ·福建土楼永定客家土楼国际摄影大赛开镜
    ·今天福建大部分地区高温超过35℃
    ·福建省3台精品剧目将进京献演
    ·《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海西建设若干意见》
    ·福建人游武夷可享受景区门票半价优惠
    ·7月11日至9月20日福建人游武夷山可享门票半
    ·福建师大学生暑期赴德化社会实践
    ·福建普通高招录取工作启动 咨询服务电话开
    ·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莅漳检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5号4楼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 京ICP备091106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