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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困难家庭将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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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讯(记者 周湘瑜)“困难职工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提取公积金,用于解决生活实际困难,比如支付房租。”记者昨日获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明年1月1日起实施,规定放宽了特殊困难职工和家庭提取公积金的条件。
该《规定》细化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支付房租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如果因为家庭困难、没钱支付房租而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支付的房租额。如果某个年度未提取公积金,将不累计计算提取金额。据介绍,到底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多少才能够提取公积金来支付,目前还未有最终结果。规定指出,具体比例会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拟订。
《规定》还对困难群体予以更多的特殊照顾。规定强调,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具体条件为: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连续满两年未重新就业的;职工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同一单位内所有职工
公积金缴存比例应相同
《规定》对公积金的缴存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是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是指职工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的月平均工资。单位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随职工工资变化调整,每年调整一次。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1日前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手续,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在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不予变更。规定还特别指出,同一单位内所有职工均应当执行相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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