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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收取标准
2009-04-30
   记者18日获悉,全省开始执行新的耕地占用税收取标准,我市不同县市区将分别按照35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和25元/平方米的标准征收。农民在户口所在地自建住宅占用耕地的,将按具体标准减半征收。   税额标准因地而异   日前,省政府印发《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面修订了全省执行20多年的老政策,明确了农村居民自建住宅而占用耕地该如何征税的问题。   在新《办法》中,征税标准从以往的“全省统一”改为根据各地的发展和经济实际而异。我市各县市区将按照不同的标准征税,具体的税额标准也有一定提高。   《办法》明确,福州、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平潭县的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为35元;罗源县、闽侯县、永泰县的标准为每平方米为30元;闽清县执行的标准为每平方米为25元。   另外,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具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占用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的,具体税额将在上述标准上提高50%。   农民住宅占地   可减半征税   省政府本次出台的《办法》还对诸如农民自建房占用耕地、各类免征税范围等做了界定。   按照《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办法》规定,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部分特殊人群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例如,农村烈士家属(包括农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部分基础设施   用地不再免税   根据新实施的《办法》,铁路线路、公路线路等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占地不再免税。   以往的税收政策中,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执行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   考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影响,《办法》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不过,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占用耕地、幼儿园占用耕地、养老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医疗服务机构占用耕地、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等情况免征耕地占用税。   (福州晚报记者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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