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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福建未出征收细则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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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本周二,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则,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目前,北京地税部门已开始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申报和纳税。
虚拟货币征税已箭在弦上,对此,榕游戏玩家及相关企业议论纷纷,他们认为:一方面,这将严重影响不少网络商家的利润;另一方面,他们不认为该文件具有很高的可执行性。
虚拟货币交易利润高
虚拟货币交易能赚多少钱?
11日,记者在福建知名的网络游戏门户网站17173.com上,托网友找到了从事网络货币交易的张哲远。他告诉记者,知名的虚拟货币有腾讯公司的Q币、Q点,盛大公司的盛大币,新浪的U币、米票等。利用这些虚拟货币,玩家就可以在网上玩游戏,买东西。几年前,福州网络游戏市场上,虚拟货币交易就已经形成完整的供销产业链。上游有生产商和批发商,下游有消费者和其他中间商。与其他行业一样,中间商主要在“一进一出”中获得利润。而他就是“中间商”。“中间商”的利润有多高呢?张哲远说,起码有50%以上!以他为例,他向那些“利用游戏漏洞、使用游戏外挂取得虚拟货币或者是有的专门玩游戏获得游戏币”的人购买虚拟货币,然后通过淘宝网、本地游戏论坛及网吧进行销售。“虚拟货币的单位有两、金币等,一般来说,我买进以个为单位的虚拟货币的成本在0.4元至0.5元,卖出价格在0.8元至0.9元,一天能赚170元左右。”张哲远说,他这不算高的。早几年,福州拥有海外销售渠道的倒爷们,每天基本上能赚好几千元。
这个市场整体有多大呢?有业内人士估计,国内虚拟货币每月交易额大约在数千万元。如果这些交易的虚拟货币都按照财产转让税率20%计征交易税,税收收入可达近千万元;另据一份调查显示,国内有几千万个网游爱好者,二级市场也有几百万人的容量,若以人均月消费十元虚拟货币计算,应纳交易税也在千万元以上。
网友多数表示反对
记者11日从福建省地税局相关人士处获悉,目前,他们还没有接到虚拟货币交易申报和纳税的相关细则。
而网友及游戏商的反应则相当激烈。17173网站上的投票显示,多数网友反对该税收。他们认为,目前网络虚拟货币交易大部分是私下交易,网络虚拟交易的体制还很不健全,要开征个税还为时过早。此外,不同网络游戏间的金融体系都不一样,必须要有一个平衡不同网络游戏的网络财产价值衡量标准。
他们认为,要逃税的办法其实很多。比如一些玩家可以将交易行为移至线下,网络上表现为不加价转让或赠送,线下则进行资金结算。
而记者采访的几个不愿意“出头”的游戏商则表示,虚拟货币征税单靠个人报税的方式并不现实,唯一可操作的就是企业代扣方式。可是一般网游公司都是通过经销商来发售游戏点卡的,和经销商交易的时候,肯定要开据发票,这就意味着带有虚拟货币形式的游戏点卡销售实际上完全是缴了税的。这样的话,他们岂不是要重复交税。他们认为,玩家用这些点卡进行游戏、购买游戏当中虚拟道具、进行二次交易等,游戏公司是难以监察和控制的。游戏玩家的个人行为不能转嫁给企业。
但也有业内人士肯定了虚拟货币征税的积极意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福建服务中心有关人士就认为,对买卖虚拟货币征收个人所得税将大大挤压网络“倒爷”的利润空间,降低虚拟货币的流通量,减小虚拟货币过度流通可能对现实金融系统带来的冲击;此外,它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虚拟财产“通货膨胀”现象,防止玩家利益受损。
(福州晚报记者 江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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