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奔驰与货车追尾3人死亡 市民再告奔驰公司 |
2009-04-30 |
|
核心提示:奔驰轿车在高速公路上与1辆货车发生追尾事故,轿车内3人遇难,8个安全气囊全未打开。死者家属认为该车存在缺陷,将销售该车的上海德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德星公司和奔驰公司)告上了法庭,罗源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家属败诉,死者家属不服,提起上诉。1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案情回顾:奔驰追尾 3人死亡
2005年11月2日,闽侯人林某光向上海德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梅赛德斯奔驰2597CCE240黑色小轿车1辆,并在上海市办理了登记,领取了上海牌照。
2006年10月1日早晨,林某光驾驶该车与岳母李某和一对儿女从上海返回福州。当晚6时30分许,奔驰车开至沈海公路福鼎往马尾路段时,与1辆同向行驶的重型货车追尾,奔驰车撞入重型货车后部,2车纠缠在一起向前滑行约11米后脱离,重型货车继续向前滑行约45米后停下。货车司机救出坐在后排的2个孩子后,小轿车忽然起火燃烧。坐在前排的林某光和李某当场死亡,女孩经罗源县医院、福建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林某光应付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法医认定,林某光系在因碰撞导致电源线束受到截断并挤压缠绕在一起产生的线路短路引起的大火中被焚至死亡。
事故发生后,死者亲属认为,遭受严重碰撞后,奔驰轿车内置的8个安全气囊都未打开,该汽车质量有缺陷。他们向奔驰公司和德星公司索赔,但未果。林某光的妻子、儿子和母亲遂向罗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死者家属败诉
今年3月13日、4月30日,罗源县法院2次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林某光的亲属认为,在遭受到严重碰撞后,奔驰轿车的8个气囊没有打开,致使林某光头部受伤卡在车内失去逃生机会被火烧死,质量存在缺陷,被告应赔偿林某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54.16万元。
被告德星公司和奔驰公司辩称,该奔驰车符合法定的认证检验,产品质量合格,且通过国家强制性正面碰撞实验,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不存在产品的缺陷。该起事故致人死亡是由于林某光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过错行为成的,林某光的死因与奔驰轿车的安全气囊是否打开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因原、被告都没有申请鉴定,罗源县法院委托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对奔驰车碰撞中安全气囊是否达到触发时所需的条件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奔驰小轿车碰撞点位于发动机罩以上部位,在追尾时,该车前部接触到大货车后的挡泥板时所产生的碰撞作用力已经严重衰减,尚达不到安全气囊触发时所需要的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奔驰小轿车存在产品缺陷,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其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的主张。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焦点:鉴定是否符合程序
在11日的庭审中,原告的律师指出,一审法院指定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对本案事故车辆碰撞部位进行鉴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申请进行,经法院同意后,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都没提出申请也没有协商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启动鉴定程序和指定鉴定机构。其二,早在福建中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前,奔驰小轿车已被分割,鉴定结果无法体现材料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他还指出,汽车安全气囊目前在我国并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缺乏鉴定的依据,鉴定所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过程的说明也含糊不清。
被告德星公司和奔驰公司的律师则表示,法院指定案发时交警部门曾委托的鉴定机构进行专门性问题鉴定,程序合法;在鉴定前,小轿车就已经分割,而委托的鉴定机构因交警曾委托其做该事故的司法鉴定,对该事故的现场以及经过较为了解,使用事故发生时该鉴定中心的原始材料,并非违法,其鉴定意见是客观真实的;林某光从早晨驾车一直到晚上6时30分,已经驾车近10个小时,属于疲劳驾驶,而未与前车保持车距也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福州日报记者 任思言)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