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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 引导民办校依法办学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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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教育厅下发文件,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审批、招生、财务管理、联合办学、教育教学、安全管理等行为,引导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诚信办学,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规定,民办中小学审批设立,必须符合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对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的,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不符合办学条件或未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的不得予以审批设立。
民办中小学的招生纳入当地中小学招生统一管理,在媒体上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民办中小学名单。发布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与审核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民办中小学要按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录取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学生。民办中小学跨地区招生,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民办学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和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从事民办学校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收费应使用财政或税务部门规定的统一票据,所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批准公办学校以任何形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公办学校以资金、固定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在2009年底前剥离。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不得使用该公办学校分校的校名。公办学校领导不得在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兼任行政职务,担任董事会成员的应当报公办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审批机关将向所审批的民办学校委派督导专员。督导专员原则上从具有小学高级教师或中学高级教师(含高级讲师)任职资格和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的公办中小学退休校领导或教师中选任,年龄不超过65岁。督导专员任期原则上为4年,因工作需要的,委派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其任期。民办中小学督导专员的办公经费及工作补贴由委派机构承担,督导专员不得另外在民办中小学领取工资和工作补贴。
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作为落实管理职责的根本出发点,要督促民办学校与教师依法签订聘任合同,切实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缴交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办学过程的监控机制,发现民办中小学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要及时督促整改或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凡因管理不到位、监督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纪律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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