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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在线”惹官司 福州中院认为未侵权
2009-04-30
  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在线”)使用含有“中金”字样的网站名和通用网址开展商业活动,被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认定是搞不正当竞争,并告上法庭。日前,福州市中院一审驳回“中金公司”的诉请。   “中金”成了企业名 引发诉讼   “中金公司” 成立于1995年7月31日,是一家国内外知名的大型金融企业。“中金在线”成立于2003年3月13日,现主要从事相关信息服务业务、数据处理、承办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业务等,该公司的通用网址名为“中金在线”。   “中金公司”认为:“中金在线”擅用“中金”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中金在线”将“中金”文字作为其企业名称的显著部分进行注册登记,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是对“中金公司”知名度和商业信誉的“搭便车”行为。   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只有“中金”两字有显著性,能起到识别和区分的作用。“中金在线”与“中金公司”的服务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市场和客户群体。“中金在线”的做法实际上是利用“中金公司”长期经营所累积的良好声誉,为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同时,“中金在线”将“中金”文字用作其网站名称和通用网址并开展相关的业务,加深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中金在线”和福建天信投资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信公司”)在共同经营的网站上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对“中金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金公司”将“中金在线”和“天信公司”一同推上被告席,要求“中金在线”立即停止使用“中金在线”这一网站名称,并注销“中金在线”这一通用网址;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向“中金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其损失700万元等。   “中金在线”坚称未侵权   庭审中,“中金在线”针锋相对地反驳称:“中金”一词自古有之,在“中金公司”之前已有众多企业以“中金”为企业字号或企业的简称开展业务;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所使用的“中金”或“中金公司”的简称,是相关媒体为了报导阐述的方便,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中的表述;新浪网站、网易的相关报道中称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为“国金”公司,故中金并不是特指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该公司不能享有“中金”文字的专用权。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无关于对企业名称的“简称”予以特殊保护的规定。“中金在线”合法使用经依法核准的企业字号,没有侵犯“中金公司”的权利。   另外,“中金在线”还认为:“该公司将“中金在线”作为企业的网站名称和通用网址,是合理使用自己企业字号的行为。该公司的网站点击率远高于“中金公司“的网站,不需要借助“中金公司”的商业信誉来开展商业活动,也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金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所受到的损失,其损失赔偿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剖析双方争议三焦点问题   一、将“中金”作为企业名是否侵权   福州市中院经一审审理认为,注册在后的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金”二字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理由是:本案中,原告的企业名称为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并不包含“中金”,被告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中金”字样,不是对原告企业名称的使用;“中金”并不是原告的字号。因此,原告的简称“中金”不能作为原告的企业字号进行保护;我国企业名称采用的是登记许可制度,对于简称、代号等在市场中形成的指代名称,与我国的企业名称登记许可制度不相符,目前法律规定尚未对其提供保护。原告称其简称具有知名度,原告只提供了一份证据即原告及其业务介绍来证明其知名度,其举证无法充分证明其主张。   二、将“中金”作为网站名是否侵权   法院同时认为,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具有显著性的部分,能够起到识别和区分的作用。法律允许企业以其字号开展商业活动。因此,被告福建中金在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以自己的字号作为网站名称和通用网址,并无不妥,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三、“中金在线”网站上是否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法院还认为,原被告的企业性质与经营范围不同,两者之间不存在竞争的关系,被告不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况且,原告自称的企业简称“中金”,不是对原告自己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目前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同时,原告经公证显示的网页也不存在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天信公司”作为网页证券资讯的提供者,由于对原告的介绍是中立和客观的,因此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福州市中院一审驳回了原告“中金公司”的诉讼请求。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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