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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不愿还贷款 法院判双方各还一半
2009-04-30
  陈某夫妻闹离婚,两人都指责对方将向银行贷款的15万元拿走使用,并要求对方负责还款。仓山法院以双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为由,认定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定双方离婚后各还一半。   2002年,陈某与齐某结婚。两人于2003年入住仓山一套新单元房。2007年,夫妻俩又向银行贷款15万元,用于购房。   这期间,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最终闹起离婚。今年7月,仓山法院受理两人的离婚诉讼后,两人均同意离婚,但对银行15万元贷款由谁归还产生分歧。   庭审中,陈某认为,其卖掉了婚前房产,在仓山购买新房,婚后夫妻共同居住。去年5月,齐某找借口让陈某以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万元,但齐某取得贷款后不见踪影,因此离婚后应由齐某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   齐某则辩称,2003年是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房产。去年,陈某为获得炒房投资款,骗取其信任,将共同房产抵押贷款15万元用于投资。因此贷款应由对方偿还。   庭审中,双方向法庭提供了各种证据,但都无法明确证明贷款由对方单独使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离婚时,由于双方均不能证明贷款由另一方个人使用,因此法院认定贷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离婚后应各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遂作出判决。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通讯员 黄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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