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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2009-04-30
   N本报记者 薛辉   福建在线讯 记者从省安监局获悉,由省人大通过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新出台的《条例》规定,今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省安监局有关负责人解读说,《条例》最大的一个亮点在于明确提出了赔偿的标准。即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新的《条例》还明确提出涉及的赔偿人员不分合同工和临时工,只要是从业人员即可。如果从业人员没有办理工伤保险,企业也必须先按工伤保险的标准来支付赔偿。   违法保险将被公开披露也是新《条例》的一大特点。《条例》明确,将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即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险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   新《条例》还提出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并首次提出企业责任人必须为企业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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