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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提出五点要求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2009-04-30
  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发出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以来,福建通信管理局及时向全省通信业各企业传达了有关精神。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要求各市、县基础电信企业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同时分别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地区的共建共享工作,并认真组织学习,做到管理、市场、建设、维护人员人人皆知,思想到位,认识到位。   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福建通管局对全省通信企业提出五点要求:   一是已有铁塔、杆路必须开放共享。不具备条件的应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手段进行共享,所需费用视情况协商后合理分摊。禁止在已有铁塔同地点新建铁塔,禁止在已有杆路同路由新建杆路。确因特殊原因需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铁塔、杆路的,应提出申请并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后方能实施。   二是新建铁塔、杆路必须共建。拟新建铁塔、杆路的电信运营企业在新建前,必须先告知其他电信运营企业是否有相关资源可共享或考虑共建,有共建的所需费用按实合理分摊,相关企业未参与共建的,按两部委要求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原则上2年内不享受该路由的资源共享。拟建企业在新建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规范应充分考虑共享需求。   三是基站、传输线路(包括管道、光缆)等其他设施具备条件的应共建共享。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和管道等具备条件的应联合建设;已有基站设施和传输线路具备条件的应向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开放共享。   四是禁止租用第三方设施时签订排他性协议,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进入,已签订的应立即纠正。   五是拟新建铁塔、杆路的电信运营企业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后,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要求共享铁塔、杆路的企业向拥有方提出共享申请后,拥有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回复,不能共享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福建通管局还要求企业间尽快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共建共享涉及建设、维护、价格等方面的原则,以及充分考虑安全、环保等方面应采取的必要措施。同时将逐步建立电信基础设施资源数据库,对共建共享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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