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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未办证已同居 女方悔婚男方可要回彩礼
2009-04-30
市民张先生:去年9月,经朋友介绍,我和一位姓刘的女士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我们俩对彼此都比较满意,于是订婚。按照习俗,我给她送去了部分现金和价值不菲的金银首饰。到了年底,由于一些原因,我们并没有立即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是直接在老家举办婚礼。我们本打算过段时间再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同居一段时间后,我们俩因为性格上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 现在,对方拒绝和我去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还离家出走了。因此,我想向其家人要回订婚时所给的现金和首饰。但现在有个问题我很疑惑,即我和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同居有了“夫妻之实”,这样的情况下,我还能要求对方返还当初给付的现金和首饰吗?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焓:根据张先生所述的情况,订婚时给对方的现金和首饰属于“彩礼”的范围。然而,“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在审理彩礼纠纷案件时,按照有关规定将被定性为“婚约财产纠纷”。 根据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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