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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 可找物业索赔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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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都交不菲的物业费,可一旦丢车或家中遭窃,往往无法从物业那儿讨到说法。为了扭转这种状况,福州市综治办、房管局、公安局等部门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公布加强小区物业治安防范管理事宜,同时宣布福州将全面实行的新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可向物业索赔。
据会议透露,因现有合同未详尽明确物业的治安防范责任,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导致业主与物业之间矛盾日益加剧。去年,福州仅此类上访、信件就高达225件,诉讼到基层法院和福州市中院审理的多达443件和150件。现有的物业服务格式合同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不利于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权。
基于此,由福州市房管局、工商局制定的新的统一规范物业服务合同预计将在本月底出台,下月在福州市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实行。届时,旧的合约也将全面更替。
据悉,新合同明文规定,福州有物业入驻的小区,其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都可以按照新实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向物业索赔。此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做好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和秩序维护,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新的物业服务合同还将进一步明确责任,并督促物业服务公司加强小区内部治安管理,加大对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视和物质投入。
如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房屋出租登记报备工作,并督促承租人到公安机关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办理暂住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物业服务企业要落实小区安防力量,通过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各种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等。(记者张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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