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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福建省同一区域教师待遇同等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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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赖劲松)昨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省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全面免除我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此外,引人注目的是,文件明确规定,我省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同待遇。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我省全面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为主、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对符合当地政府规定接收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免除学杂费,不收借读费。
在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基础上,统筹规划,加大投入,逐步完善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保障教师合法待遇,逐步做到同一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教师工资、津补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同待遇。
在城镇化和城市建设规划中,要统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地和建设。公办小学、初中学校校舍建设、维修改造资金由政府安排。要进一步扩大城市义务教育资源,逐步解决班额过大、场地不足问题,加大城市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改造力度,缩小校际间差距。积极探索,逐步解决义务教育择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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