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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闽学子当兵优待多 立功人员复学可减免学费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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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前是全日制普通大专以上毕业(国家统招)的退役士兵,退役后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除享受复退军人的加分规定外,可再加5分。这是记者在17日召开的全省教育系统征兵宣传工作会议上获悉的。
从今年起,高校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后,已交学费的剩余部分,根据本人自愿,由学校退还本人,或由学校负责管理。退出现役后复学,家庭经济困难的,由学校酌情减免学费;入伍前享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复学后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荣立一次三等功的,复学后按不低于50%的标准减免学费;荣立两次三等功或荣立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免交全部学费。
凡是从本省高校入伍的大学生,享受学校所在地的优抚安置待遇。在外省高校入伍的闽籍大学生的优抚安置待遇,按照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部[2002]参联字1号文件的规定,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本省有关义务兵家属优抚安置待遇执行。
此外,还规定各级各类本科、大专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可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正在全日制高等院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8年入校的新生,原就读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苏继承 孔令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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