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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邻居代照看4岁女儿 孩子溺亡父母负主责
2009-04-30
  母亲委托邻居照看4岁女儿,女儿却溺死于邻居家的阳台。日前,马尾区法院一审判令,孩子的父母应承担70%的责任,代为照看孩子的邻居承担30%的责任。   女儿去邻居家玩 意外溺亡     刘某夫妇4岁的女儿小彤(化名),与邻居叶某夫妇的儿子小明(化名)是幼儿园同学。今年3月25日上午,刘妻将小彤送到叶家与小明玩耍,并让叶妻代为照看。   当天下午4时左右,叶妻与小明发现小彤不见了,忙到小区棋牌室告诉刘妻。众人寻找发现,小彤在叶家阳台一个水桶内溺亡。   刘某夫妇遂将叶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对孩子的死亡负全责,赔偿刘某夫妇的损失。   刘某夫妇诉称,叶某夫妇对小彤负有临时照管、保护义务,但他们却让两个小孩独自在阳台上玩耍,实际上是未尽充分、谨慎小心的注意义务,应对孩子的死亡负全部责任。   叶某夫妇则辩称,双方不存在委托监护的关系。刘某夫妇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随意将孩子交与同龄孩子玩耍,没有起到法定监护职责,其间孩子发生意外事故,不应由叶某夫妇承担责任。   孩子父母 应负主要责任   马尾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作为监护人,其监护资格和责任是法定的,监护人不能依照委托监护协议将监护资格和责任转让给他人。   刘某夫妇将幼童轻易委托他人照看,没有尽到父母的监护义务,对孩子的死亡应负主要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且双方没有约定责任承担问题,受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负连带责任。   叶某夫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阳台上装有水的水桶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因此,法院判令叶某夫妇承担30%的责任。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江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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