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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维持秩序伤人获4年刑 公司再赔偿11万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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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保安庄某为了维持公司大门口进出秩序,将小贩林某打成重伤。日前,经福州市中院审理,认定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4年徒刑。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赔11万余元。
去年10月26日中午12时许,正值下班时间,许多小商贩挤到福建某公司大门口占道叫卖,林某也推车叫卖麦芽糖。
此时,公司一小车出厂门,被堵在大门口。值班保安庄某随即与同伴上前劝说,终于让车出门。随后,林某仍将自行车推到路中间占道经营,使得公司又一辆车出门遇堵。
这下庄某很恼火,与林某发生争执。争执中,庄某一拳打在林某脸上。林某重心不稳向后倒地,造成颅脑损伤,经鉴定为重伤。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定庄某故意伤害,判处其4年徒刑。某公司则附带民事赔偿11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辩称庄某致人损害,事发厂门外,不是执行职务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庄某为企业车辆通行疏通道路,与林某发生争执,致人重伤,其行为可视为保安职责的自然延伸,因此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赔偿。法院遂维持原判。
(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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