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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抗震救灾援建资金管理办法》 不得用于补贴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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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对口援建四川彭州的工作正有条不紊地进行中,社会各界也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这些捐助的资金该如何有效地管理使用?《福建省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资金管理办法》近日出台,明确抗震救灾援建资金应主要用于灾区重建规划等,我省前方指挥部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和补贴开支不得从中支取。
《办法》规定,这些资金将主要用于灾区城乡住房的建设和恢复(包括安置活动板房的生产和安装);灾区学校 、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修复;灾区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恢复;灾区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恢复;向灾区提供规划编制、建筑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服务支出等九个方面。
在接受社会捐助时,不少捐赠者明确了捐赠意向,《办法》明确,这笔捐款将按照捐赠人意向安排使用,对重复集中于同一地区或同一项目的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援建项目规划要求需要调整的,工作人员将与捐赠人协商同意后调整使用。
省政府特别明确,抗震救灾援建资金不得用于前方指挥部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和补贴开支;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及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和其他社会团体不在捐赠资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以抗震救灾名义开展的募捐活动应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接收的抗震救灾捐赠资金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并向捐赠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福建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
(福州日报记者 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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