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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促销员拿走18元赠品 被卖场罚款3000元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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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个不值20元的赠品,她却被罚款3000元。李小姐很生气,“偷一罚十,我连偷都不算,罚的比偷百倍还重。”
李小姐是某卖场的促销人员,推销某品牌沐浴用品。她告诉记者,从8月24日至9月24日期间,厂家开展促销活动,买洗发露四瓶,可赠送一瓶沐浴露。但是在促销后期,由于赠品剩的比较多,按照厂家适度灵活赠送赠品规定,有时也可以做到买一赠一。
李小姐说,半个月前,她下班后,替朋友买这个品牌的洗发露。当时她买了两瓶,也拿了两瓶赠品。当她走到三楼出口时,卖场内一工作人员叫住了她。问她是不是多拿赠品了。李小姐说,我们最近卖给顾客也是这样的,没有多拿。对方不同意她拿走两个赠品,她当时就退还一个赠品。
“还以为这事情就这样过去了。”李小姐说,没想到一个星期前,卖场因为这一个赠品要罚代理商3000元,代理商当然不同意,就找商家,商家就决定这3000块钱让李小姐自己来出。
记者就这个事情采访了卖场负责人。对方称这3000块钱是罚厂家的,主要是因为厂家在推销产品时违反了之前的协议。记者问及协议里面是如何规定要罚3000元?对方称这些是商业秘密,不方便透露。
而厂家业务员罗女士说,“罚3000块钱,太重了。就是按照偷一罚十来算,也不过两三百块钱的事情。况且还不是偷。”
之所以罚这么重,罗女士说可能是因为李小姐是厂家的促销员,购买促销的产品,只能按照与卖场签的“赠品协议书”来领取赠品。罗女士说,因为李小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她违反了赠品协议,所以罚款应该由她承担。
一听到这消息后,李小姐非常生气,“一瓶沐浴露才18元,我又没偷没抢,就罚我这么多钱。”她说,现在钱还没扣,如果真的扣了,她就要考虑换个工作了。(朱俊博 王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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