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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国有林场
2009-04-30
  针对城市建设和项目开发征占国有林场经营区内林地的现象,福建省林业部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从严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使用国有林场。   福建省林业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林场经营区内林地管理的通知》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含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确需使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林地的,国有林场可以用林地使用权入股,也可以把林地使用权作价,做到国有林场和使用林地者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从而严格控制商业性开发项目征占林地。   通知规定,国有林场支持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和公益建设项目征用占用林地。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有关规定收取。但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良种基地和自然保护小区等,原则上不得征占。   为有效控制建设用地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知还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占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的林地,国有林场与用地单位协商的补偿费用,应征得省国有林场管理部门同意后,林场才能与用地单位签订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多年来,福建省以62.96%的森林覆盖率冠居全国,其国有林场主要分布在山区、江河源头、水库周围、沿海风口等生态脆弱区域和城市周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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