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网(中图社)-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中国图鉴社)官方网站

印象中国 国家礼仪 中国特色 国家记忆 全民学习 图文聚焦 中图消息 政策法规
国图工程 国礼系列 图鉴国情 图鉴国史 图解国学 合作单位 合作媒体 办事指南
图鉴精品 国礼品鉴 国情集萃 国史系列 国学精华 中图推荐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首页
当前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 中图社消息 > 地区消息 > 福建 >
   中图推荐
政治人物:胡
胡锦涛,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国共
·政治人物:胡锦涛
·政治人物:吴邦国
·政治人物:温家宝
中国特色总网
推荐内容
热点内容
福建法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害认定工伤
2009-04-30
福建在线福州10月6日专电(记者郑良)福建省漳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诉讼: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经协调,用人单位向受伤劳动者补偿4.5万元。 2004年1月5日,纪某在漳州一家汽车用品公司上班时,被工友发现受伤倒在冲剪下料机旁,经医院诊断为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已瘫痪,生活不能自理。 纪某多次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9月,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认为该事故属于工伤。 该汽车用品公司对工伤认定不服,以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称,事发当天,并未安排纪某去操作冲剪下料机,事故发生是其私自操作机台引发;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纪某在事发前几天写的一份遗书,遗书的字里行间表达了轻生念头,可以判断纪某有自杀故意。 漳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漳州市中级法院指出,本案中,纪某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发生人身伤害条件,用人单位对纪某的受伤是故意自残或自杀行为没有尽到足够举证义务,仅凭一份遗书不足以证明纪某的受伤是自残或自杀。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事故为工伤并无不当。(完)
     相关链接
    ·福建省委"四个专题"调研组深入宁
    ·福建土楼永定客家土楼国际摄影大赛开镜
    ·今天福建大部分地区高温超过35℃
    ·福建省3台精品剧目将进京献演
    ·《国务院支持福建省加快海西建设若干意见》
    ·福建人游武夷可享受景区门票半价优惠
    ·7月11日至9月20日福建人游武夷山可享门票半
    ·福建师大学生暑期赴德化社会实践
    ·福建普通高招录取工作启动 咨询服务电话开
    ·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督查组莅漳检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电话:010-63085539 传真:010-63083953
    地址:北京市复兴路65号4楼
    技术支持:中华职工学习网网络中心 北京政产学研资讯技术研究院 京ICP备0911063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