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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经适房申请人家庭收入标准调为3.1万以下
2009-04-30
  昨日,福州市政府印发《福州市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原《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新出台的办法对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作了详细规定,并公布了新调整的2008年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家庭年收入在3.1万元以下(含3.1万元),把保障对象从原来的面向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转为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办法从9月24日起施行。   经济适用住房将根据房源情况择机推出。符合申请条件的,并不是全部一下解决,将根据土地储备和市场情况,按分数高低逐年逐批解决。   申请条件有调整   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办法主要在申请人家庭收入标准的设置上进行了调整。2008年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为年收入在3.1万元以下(含3.1万元),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   此前的《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规定的标准是,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   配售标准引入家庭代型概念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具体可分为45平方米和60平方米两种户型标准。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按以下标准配售:两代以上(含两代)家庭或三人以上(含三人)家庭配售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户型,一代家庭配售建筑面积45平方米左右户型。   配售标准是根据建筑面积的新规而作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考虑到现实中多元化的家庭结构,而原《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则单一采取家庭人口数确定配售标准,新办法引入家庭代型这一概念和家庭人口数共同作为确定配售标准的参考系数。   申请须具备的条件   办法规定,申请人未婚的,必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与此同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我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我市工作、居住;(二)在我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三)家庭年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四)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此外,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本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申请人结婚满3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簿时间至申请之日时已连续满3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这些情形不能申请购买办法还对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作出条件限定。(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四)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应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人与合并计算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的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证明;未婚或丧偶的提交具结书。   (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开具的非村民或非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成员的证明。   (三)申请人和直系亲属实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现住房证明;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交单位开具的有无分配住房的证明。   (四)申请人和直系亲属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由所在单位提供);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无工作单位的,提供失业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无业和实际收入情况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执照、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五)申请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由工作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证明。   (六)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提供相关证件。   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申购者要经过“三级审核”和“两级公示”,才能被确定具备购买资格。   对申请人按标准进行评分   办法规定,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在经市房地产档案管理机构对申请人及其直系亲属住房情况查档核实的基础上,对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分。   (一)按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评分:无房户计60分;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计50分;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含6平方米)计40分;6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计30分。   (二)按户口落户我市五城区年限评分:以申请人或同一户口本内直系亲属中落户时间最长者进行计分,每年按1分累加,未满1年按1年计算,每户最高分为30分。集体户原则上不计分,如其已婚,则可以从婚后落户我市五城区的时间开始计分。   (三)对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每户加10分;同时具备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不重复加分计算。   经适房上市转让有限定办法规定,《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榕政综〔2007〕146号)颁布施行(2007年6月7日)以前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5年的,方可上市转让;2007年6月7日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当地区房管局鉴证确系住满10年的,方可上市转让。   凡上市转让的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收购权。经济适用住房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另外,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一年内入住,原承租公房的,入住时应当退出承租的公房。购房人在入住后应向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办理入住鉴证的申请,各区房管部门通过核对购房人缴交水电费、物业费、煤气费情况以及入户调查等方式,审查购房人入住情况并签署意见。   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经区房管部门核准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或将住房出租、出借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单位收回已售的住房。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明确相关条款。   办法还规定,对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方式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市房管局永久性取消其购买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的资格;已购经济适用房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注销购房合同。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政府机关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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