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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购限价房家庭年收入5.2万以下可申请
2009-04-30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够条件,购买商品住房又没有经济能力,政府如何帮助这些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福州市新出台并从从9月24日起施行的《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填补了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空白”。记者27日从市房管局获悉,今年10月我市将推出2000套限价房,家庭年收入在5.2万元以下(含5.2万元)、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含12平方米)、具有福州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在本市工作居住的市民可以申请。   申请购买限价房应具备的条件   该办法所称的限价房,是指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城区市政建设、土地收储和旧屋区改造等建设项目被拆迁户以及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限价房的实际销售均价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时确定的销售均价。   哪些人可以购买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呢?   办法规定了必须具备的申请条件:   (一)福州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当年限价房销售对象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此外,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必须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与申请人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结婚满3年,申请人与其配偶均无住房,且申请人与父母或者子女在同一户口簿时间至申请日时已连续满3年的,该申请人可视为无房户,其父母或者子女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可不合并计算。   申请人与直系亲属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户口分户或者迁出的,该直系亲属的年收入、住房建筑面积仍应与申请人合并计算。   申请人在申购限价房的同时,需附具结函,对所提供的收入、住房等情况作出承诺说明。   6种情形不得申购限价房   (一)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二)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三)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四)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五)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六)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办法规定,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市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可以申购限价房。引进人才不受户籍和收入条件限制。   拆迁户根据“就近上靠原则”选择限价房   办法还对拆迁户如何选择限价房作出规定。被拆迁户应根据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和异地增加幅度面积,按照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就近上靠”原则,选择相应套型面积的限价房安置。   被拆迁房屋原房建筑面积和异地安置应增加的建筑面积之和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分户型安置限价房,但分户型安置限价房的建筑面积在原有建筑面积与异地安置应增加建筑面积之和的基础上不得超过15平方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以限价房交付使用时实际测量面积进行最后资金结算,若因设计、结构及户型调剂原因实际安置面积与拆迁安置协议面积出现误差,该部分误差面积的计价若拆迁安置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该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销售均价加调节系数后计算。   限价房5年内不得上市   办法规定,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5年期满后上市交易转让的,应当按照交易转让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市场平均价格与限价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50%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   产权登记部门应当在限价房产权登记簿及产权证中注记上述限制性内容。属于被拆迁户安置限价房的不受上述限制。   购房人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   经初审和复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其购房资格。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以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购房顺序。   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参与选房或选房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为自愿放弃购买资格。申请人选房后放弃购房的,取消其本次购房资格,今后如需购房应重新提出申请。符合限价房申购条件的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房。   办法的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购买的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限于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购房人必须在交房后1年内入住,原承租公房的,入住时应当退出承租的公房。   购房人在入住后应向限价房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限价房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办理入住鉴证的申请,各区房管部门通过核对购房人缴交水电费、物业费、煤气费情况以及入户调查等方式,审查购房人入住情况并签署意见。   办理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产权登记时,购房人应提供经区房管部门核准的入住鉴证。购房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或将已购限价房出租、出借的,责令其退出已购住房,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回已售的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销售合同应按上述规定明确相关条款。   限价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购房人按规定标准缴纳。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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