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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司法鉴定收费新标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2009-04-30
  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近日重新制定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自9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委托事项既提供鉴定咨询又进行鉴定的,只能收取鉴定费,不得收取咨询费。委托人只咨询的,按鉴定咨询收费标准计收。   根据规定,损伤程度鉴定费标准为200~600元/例;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500~1000元/例;伤残程度鉴定300~600元/例;尸体解剖收费为2500~3000元/具;开棺验尸(含现场勘验、尸体解剖、照摄像)3500~5000元/具;精神疾病鉴定600~1000元/例;亲子鉴定2000~3000元/例;酒精检测鉴定200~600元/项(或检材)。   据了解,司法鉴定收费属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   因司法鉴定机构的过错,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全额退还已收的鉴定费用。在鉴定过程中,需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在终止鉴定、退回有关鉴定材料、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后,从已收费用中扣除已发生的实际支出,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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