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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机动车登记办法》下月起执行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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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昨日公布了我省实施新《机动车登记办法》的具体措施,推出多项便民服务,将从“十一”起执行。
相对以前只能“几选一”的车牌号码编排方式,今后将是更多个性化的车牌号码和更广的选择范围。
机动车所有人可通过计算机自动选取或按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选取机动车号牌号码。其中,小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出租客运车等除外),采取自行编排和计算机“十选一”两种方式,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选择;其他采取计算机“十选一”方式。
自编号牌可上八闽交警网,按照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自编自选自己满意的车牌号码,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同时还可向交管部门预约办理时间。自编自选号码系统10月6日启用,日常开放时间为每天8:00-18:00。
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在6个月内、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以及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情况下,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必须更换新号牌,以防止炒作。
市民新购汽车注册登记办理时限从5日缩短至2日;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由3日缩短为1日;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1日;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由原来的15日缩短为5日。
车辆年检不再仅局限于某个特定时间段。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均可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可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并向报废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报废地车管所通过电脑系统将报废信息传递给登记地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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