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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车号我做主” 新车主可上网自编自选车牌
2009-04-30
  福建在线讯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实施。25日,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10月6日起,自编自选号码系统将在我省启用,办理小型汽车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的新车主可登录“八闽交警”网(www.fjjj.gov.cn)自编自选车牌。   车牌篇:新车主可上网编排车牌   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改进了号牌号码的选取方式。对小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的(出租客运车等除外),我省采取自行编排和计算机“十选一”两种方式,由机动车所有人自行选择。选择自行编排的机动车所有人可登录“八闽交警”网,按照机动车号牌号码编排规则,自编自选自己满意的车牌号码,并在3日内到车管所办理注册登记。   互联网自编自选号码系统启用后,日常开放时间为每天8时至18时,选号的同时可预约办理时间。其他机动车办理注册登记的,采取计算机“十选一”方式选取号牌号码。   新规定还扩大了重新启用号牌号码的范围。在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的6个月内,在原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的情况下,拥有原机动车3年以上的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必须更换新号牌。   此外,新规定明确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适用范围,规定未销售的机动车、科研和定型试验、车辆限值超出国家标准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办理临时行驶车号牌。   改装篇:变更车身可“先斩后奏”   新规定取消了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车身或者车架需事前申请的规定,明确“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减少市民往返车辆管理所的次数。   为引导群众按照规定的要求申请登记,保护守法群众的合法利益,教育违规的群众,新规定增加了相关处罚条例,明确了一些情形的处理方式。   根据规定,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应予处罚;机动车未按规定时限进行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转移登记和转入的,处罚后再给予办理;非法改装机动车的,恢复车辆原状后再予处罚。   服务篇:补领机动车登记证只需1天   新规定缩短了一些业务的办理时限:注册登记办理时限由原来的5天缩短为2天;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由原来的3天缩短为1天;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15天缩短为1天;首次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由原来的15天缩短为5天等。   新规定允许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方便因出国、出差等原因想提前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市民。   新规定还简化了异地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程序,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并向车辆报废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报废地车辆管理所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将机动车报废信息传递给车辆登记地的车辆管理所。   此外,新规定增加“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条款,明确了申请人的法定义务。   (福州日报记者郑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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