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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拟出台电摩面临全面被禁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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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草案)25日正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电动车能否上路,今后如何管理等热点问题将随着这部法规的出台得以明确。在本次征求意见中,立法部门将在全面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于各类非机动车的最大时速、外形尺寸、驱动动力装置等标准作出相应的界定,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将被逐步淘汰。
据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该草案中的规定,市民可在近日提出意见,直接寄送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福州市华林路76号省政府大楼省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50003),或者通过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 )发表看法,还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对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省政府法制办将组织专家进行研讨论证。论证通过的方案,将有望被列入《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要上路 先挂牌
草案规定,“非机动车辆都应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即都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发放牌照。
应办理登记手续的非机动车包括4类: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申请非机动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持非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明以及所有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申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的,还应提交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据了解,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外形尺寸、空车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将在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放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建立非机动车档案;对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将不予登记,并会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电摩”全面退市
草案规定,非机动车生产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产品电池进行回收处理或者以旧换新。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目前非机动车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大量“电摩”上路,给交通执法和安全行车造成了极大困扰。此次出台的办法将明确,全面禁止“电摩”即大量以动力装置驱动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车辆在市场上销售、在道路上行驶。这表示我省将下大力度、全面整治良莠不齐的非机动车市场,尺寸、质量、动力、速度等不符合要求的非机动车将全面退市。
办法颁布前购买的“电摩”可申请临时通行
草案规定,对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又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不予登记。但在本办法颁布前已经购买的此类车辆,车辆所有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购买凭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后,可以上道路行驶,但应当遵守电动自行车通行有关规定。该办法颁布后购买的,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不得上道路行驶。
该负责人表示,对那些在办法公布前就已购买的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车,我省将通过办理临时通行标志允许其继续使用进行过渡。这类车辆过渡年限将根据本次征求意见及专家充分论证后确定。这类“电摩”必须限速行驶,政府也将通过在一定时间内采取特别措施,逐步予以取缔。未办理临时通行标志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将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处以500元罚款。
建立信息网络防止失窃
非机动车通常是小偷偷窃的重点对象之一,这是因为非机动车通常没有上牌,也没有登记,丢失了很难报案。这种情况今后将得到好转。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机动车资料、档案管理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信息网络,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其中非机动车所有人、非机动车的基本资料;非机动车的所有权变更、登记内容变更及转籍资料;非机动车的丢失、失窃资料等都将列入非机动车信息网络,这意味着非机动车与其所有者将有正式的所属关系。
(福州日报记者 程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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