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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被征地农民将纳入养老保障 60岁起领取养老金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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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将纳入养老保障的范围中。日前,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是指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建立的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保障资金由老年养老保障个人账户资金、老年养老补助资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组成,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合理负担。
按照《办法》,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年满60岁且按规定缴纳保障费用的保障对象,按月发放老年养老保障金,直至身故。征地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未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直接纳入老年养老补助范围,按月发放老年养老补助金,直至身故。
《办法》还对这项养老保障的登记审核做了规定:
首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经当地农业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农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养老保障登记手续。
其次,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花名册、老年养老保障政府出资划款通知书、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补助花名册、老年养老补助政府出资划款通知书等材料送国土资源部门。
再次,国土资源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划款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后交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财政部门。
最后,财政部门收到划款通知书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本批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总额一次性划转入农民的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并给农保经办机构出具到账通知书,农保经办机构据此将政府补助资金计入参加老年养老保障的保障对象的个人账户。
《办法》强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记者 王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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