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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坠楼摔成残疾 自己也要承担20%的责任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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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施工意外,阿忠(化名)从工地3楼摔下,伤残等级达到七至十级。工地两个老板推卸责任,被他一举推上被告席。近日,同安区法院审结此案。法院的判决虽然让阿忠领到了6万多元赔款,可他还是弄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也要承担20%的责任。
2007年10月29日上午,阿忠在工地3楼钉模板。工友老陈说:“他没有把一根主梁钉牢,导致一头松动,他从3楼外墙摔落。”阿忠当即被送往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并腹腔内大出血,住院治疗29天,单是医疗费就花去3万元。
老板吕某支付了2万元医疗费之后便不肯继续付钱了,而发包工程给吕某的另一个老板柯某更是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阿忠不是我雇的,又是自己摔下来的,与我无关。”
阿忠将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赔经济损失12万元。两个被告辩称:“他自己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查明了情况,在阿忠施工的地方,吕某和柯某都没有在基建工地设置防护网等安全设施,且吕某和阿忠都没有木工建筑工程资质。
同安法院认为,柯某作为基建房屋发包方,却将建设工程的木工工程交由没有资质的吕某承建,并未按规定对工程施工建设安全进行监督,导致原告摔伤,应负10%的民事责任。
而吕某不具备资质就承建工程,施工中也没有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导致阿忠摔伤,且与其存在雇佣关系。负有管理不到位的责任,这是导致事故主因之一,应承担70%的民事责任。
阿忠同样有责,因为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从事木工建筑工程,本身存在过错。
最后,法院判决,柯某赔偿阿忠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766元,吕某赔偿经济损失53012元。(记者 黄文水 通讯员 叶耀南 李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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