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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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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将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日前,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联合下发有关意见,要求今后每年两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全省国家助学贷款进展及学生履约情况。对违约3个月以上的毕业生,由高校在学校网络上公布;对违约一年以上的,经银校核实确认后,可按合同约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省级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在相关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布贷款学生的详细信息,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根据要求,学校应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及时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供借款学生相关信息资料,协助经办行做好贷款的变更、终止、毕业生债务确认及违约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省级协调小组将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绩效评价体系,把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建设、贷款审批和贷款覆盖率、满足率、贷款学生违约率以及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作为考核高校办学水平和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
此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提高风险补偿金比例。福建省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当年贷款实际发放数量为基数,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风险补偿资金比例原则上为10%,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省属高校各承担50%。具体风险补偿金比例由各高校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记者 李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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