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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范性文件出台前须经合法性审查
1970-01-01
  福建在线福州8月7日电(记者涂洪长)记者在6日召开的福建省政府法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作为依法行政建设的重要内容,福建省今后将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性审查制度。   为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福建省近年来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省长黄小晶强调,政府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才能上常务会讨论或送领导签发。各设区市以及有关部门也相应出台规定,如泉州市实行规范性文件出台五年后自动失效制度;厦门市实施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布前合法性审查制度。   与此同时,福建省加强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力度和动态清理机制。据统计,2003年以来,福建省政府共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777件,纠正了65件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全省累计清理规范性文件5万多件,废止或修改规范性文件6300多件。   今年5月12日中国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规定: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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