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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转让未过户 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偿
1970-01-01
  张某将轿车转让给陈某,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的是,就在车子交易后不久,就发生一起严重车祸,造成多人受伤、1人死亡。经交巡警部门认定,陈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共赔偿24.3万元。之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转卖后,被保险人未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保险合同已失去法律效力为由拒绝理赔。   已上保险轿车发生事故   2003年10月2日,张某将轿车转让与陈某,但未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不久,陈某驾驶小轿车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翁某及林某等人受伤,陈某福死亡。经福清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陈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的受害者及亲属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判决,陈某承担受害者损失30%的赔偿责任,应赔偿翁某118254.5元,赔偿林某84298.77元,赔偿陈某福亲属40463.5元。车辆受到损失,车辆修复价格经福清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为27514元。   事故发生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索赔。2006年4月27日,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转卖后,被保险人未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保险合同已失去法律效力为由,发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随后,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保险公司不必理赔   法官介绍,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其争议的焦点是原告陈某是否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表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案外人张某,陈某并非保险合同的签约方,车辆转让合同与保险合同分别为不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两个属性不同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并不随车辆的转让而自动转移”。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提醒:车辆交易尽快过户   在实践中,已保险的车辆转让后,保险合同变更前这段时间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这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责任承担主体与保险合同的受保人发生错位,形成“真空地带”。   法律界人士对发生在该“真空地带”上的赔偿金主张主体及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发生诸多争议,各地法院处理结果也大不相同。福清法院法官提醒广大车主,二手车买卖的车主应该增强保险过户的意识,在车辆转让后,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批发手续,最大限度地缩小保险上的“真空地带”,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以避免事故发生后求告无门或遭受败诉的风险。   (福州日报记者 严顺龙 通讯员 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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