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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福建客运再加收燃油附加费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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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讯 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日前下发通知,从8月1日起,启动我省非农村公路客运油运价格联动预案,全省非农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在现行基准票价和去年11月20日加收燃油附加的基础上,再加收燃油附加0.01元/人·公里,现行汽车旅客运输基本运价率和各车型运价率不变。
8月1日再加收燃油附加后,旅客花在各条客运线路的费用将有不同程度上调。比如,从福州出发的线路中,福州(汽车北站)至成都的燃油附加费将再加33元/人左右,福州(汽车南站)至北京的燃油附加费将再加23.5元/人左右,而福州至八县的燃油附加费将再加0.5~1元/人,福州出发至省内其他设区市的燃油附加费则再加1.5~5元/人。
全省城市公交、农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即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价格不作调整,仍按现行票价执行。前者按现行政策继续由中央财政补贴,后者增加的油价支出也由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出租汽车价格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规定执行。出租汽车增加的油价支出,由中央、省和设区市财政按省政府决定的补贴标准发放,以消除油价调整对出租车行业的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确保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出租车运价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或变相提高运价。同时抓紧落实各项财政补贴政策,确保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直接经营者手中。严禁以任何理由超标准加价和搭车涨价;对已经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路货运、水路客货运输等交通运输价格,要加强监测监管,及时制止经营者超成本增支幅度搭车涨价,严格控制连锁反应,把调价负面影响控制在最低限度,促进交通运输业的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将继续加大清理整顿涉及交通运输行业收费工作力度。各地要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交通运输经营者给予减免收费优惠政策,努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经营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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