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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实施监督法办法10月1日起施行紧盯政府钱袋子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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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表决通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常委会组成人员 可联名提撤职案
《实施办法》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对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撤职案提交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监督法第四十四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等;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以省人大常委会为例,目前共有组成人员58名,只要其中12位以上书面联名,即可对相关人员提出撤职案。 出现六种情况 可质询“一府二院”
《实施办法》规定,质询案应当主要针对下列六种事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问题;违反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行政、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大失误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枉法问题;常委会在执法检查或者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问题。
对拒不接受质询、或在接受质询时作虚假答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级人大常委会可对其提出罢免案。 紧盯政府“钱袋子”
政府部门的钱怎么花?花在哪里?《实施办法》对预算监督的内容和程序都作了十分细致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提出报告;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预算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时间,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目前,安徽、黑龙江、浙江等几个省市已经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或者条例。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新华社记者 许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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