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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院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和解笔录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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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司法合作又走出了可贵一步。昨日,厦门市中级法院裁定认可了一份特殊的和解笔录,这份和解笔录由台湾地区法院做出,当事人为了方便执行,向厦门中院申请认可。据了解,这是大陆首次认可台湾地区法院做出的和解笔录。
2002年7月,台湾日南公司与香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日南公司汇了198万美元给该公司,作为购买股权的部分款项。此后,该公司一直不配合办理股权转移登记手续。日南公司遂以诈骗罪为名,将该公司的老板陈某等人告上了台湾地区的台中地方法院。
2004年8月,台中地方法院就刑附民案件做出和解笔录,被告支付日南公司的经济损失。为了拿到这笔赔偿款,日南公司向厦门中院申请认可这项和解笔录。厦门中院昨日做出裁定,认可这份台湾地区法院做出的和解笔录,这一案件得以顺利审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规定,大陆法院只能裁定认可台湾地区的民事类公文文书,但日南公司一案的和解笔录却是由台湾地方法院的刑庭做出。那么,这份和解笔录是否属于民事类公文文书呢?厦门中院认为,这份和解笔录虽然由刑庭做出,但涉及事项是民事部分,相当于大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因此可以裁定认可。此举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做出了有益探索,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林世雄 郑金雄 娥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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