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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司法鉴定管理立法“鉴出多门”有望解决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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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结论素有“证据之王”之称。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鉴定结果互相“打架”的现象并不鲜见。22日,记者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获悉,《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已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08~2012年立法规划,这将改变鉴定结果互相“打架”的现状。
在2007年的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蔡志明等10位省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议案》。在今年的省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曾明生等10名代表也提出《关于制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议案》。
曾明生等代表建议,尽快制定《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把“权力鉴定”转化为“服务鉴定”,从而将司法鉴定放在中立的位置。
曾明生等代表在议案中建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司法鉴定人协会,司法鉴定人协会组成鉴定委员会,进行下列司法鉴定:经过两次重新鉴定,对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省内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或者疑难复杂案件的鉴定,需要由司法鉴定人协会直接受理的;对有争议的保外就医医学证明,需要审查复核的。
记者了解到,省人大常委会正在制定的2008年~2012年立法规划已将《福建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列为“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法规草案”项目。
(福州晚报记者 李晖 实习生 兰宇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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