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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吸纳公众建议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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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二审。上月该法规草案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21日通报说,共征集到55条公众建议,涉及妇女政治权益保障、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教育权利保护4方面,其中有4条建议被吸纳到二审稿中,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规定不得缩短女性婚育假期、用工单位要与女职工签订专项集体合同等。
企事业单位不得以内部规定损害女职工权益
吸纳公众建议,二审稿新增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工作委员会或者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
一审稿中本来仅规定国家机关在制定政策时涉及妇女权益问题要听取同级妇联意见,但实际情况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政策有损妇女权益的并不多见,倒是一些企事业单位的内部规定将女职工权益打了折扣,如擅自减少婚假或产假时间,有的还严重侵害女职工的生育权,规定怀孕就要自动离职等。增加此规定旨在遏制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通过内部规定,将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行为“合理化”。
专项集体合同撑起女职工权益“保护伞”
二审稿还吸纳公众建议,新增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括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用人单位与职工方也可以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事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记者了解到,根据我省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官方范本,合同内将包含如“单位在提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其他福利方面,应当男女平等,单位应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 女职工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产假为135天至180天,男方在本单位照顾假为7~10天”等条款。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人士指出,增此条款将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四期”将受特殊保护
此外,二审稿还吸纳公众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流动人口中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接收。”如今许多农村女童跟随父母进城,他们在城市里找不到学校读书,此规定旨在帮农村女童完成到城市的义务教育。
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这也是吸纳公众的意见。公众认为妇女“四期”保护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内容,法规中必须有所体现。
相关新闻:离婚赔偿有新规
福建在线讯 记者21日获悉,我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二审稿针对广大女性关注的离婚赔偿问题也有新的规定。
办法规定,男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女方无过错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60%: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时,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中女方应得份额和女方个人财产的,女方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不低于70%。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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