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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路人 伤者获赔难题多
1970-01-01
   N本报记者 王勋 实习生 郑易   【关注理由】   超标电动车交通肇事,“身份”该如何定性,它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本报《超标电动车交通肇事 按无证驾驶机动车处罚?》(详见昨日A4版)见报后,由此衍生的系列问题引发各界热议。   长乐电动车肇事案未了,16日上午7点左右,福州晋安区鼓山镇横屿村路口,河南人马水池在上班路上被一辆摩托式电动车撞翻,至今昏迷不醒,因交警还未出具责任认定书,肇事者不愿掏钱赔偿。   据悉,日益增多的电动车,已造成大量的交通事故。福州交警部门昨日透露,据不完全统计,日常交通事故中,近八成与电动车有关,甚至已有电动车撞死人的案例,可由于电动车尴尬身份,给许多案件的处理带来了新难题。电动车“身份”难题还衍生出工伤保险、事故责任认定等一系列问题。 【焦点1】 事故责任认定为何这么难   据马水池的老乡王世超介绍,出事地点在通向工厂的必经之路上,昏迷不醒的马水池被送进医院抢救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短短两天时间,已经花去18000元医疗费,工友们凑了8000元,企业老板送来了10000元。令他们不解的是,肇事者虽没逃逸,却拒绝支付医药费,理由是交警还未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警方表示,需要等伤者醒过来后,才能进一步认定事故责任。   负责处理此案的晋安区交巡警大队事故调查科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事故现场属于非主干道,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该路段没有设探头,由于电动车转向灵活,刹车时不会留下痕迹,现场勘查所能了解的情况十分有限。所以,目前他们正通过走访目击证人及求助其他科技手段,收集证据。 【焦点2】 撞人后按“非机动车”处理太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路面上日益增多的电动车,已经成了交通事故的主要当事方,而且给执法带来了不少难题。晋安区交巡警大队一位专门负责事故处理的民警告诉记者,据不完全统计,每天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有近八成与电动车有关。   该民警告诉记者,由于未对电动车做明确界定,交警在处理时,一般是以“非机动车”定义电动车。但一个现实问题是,虽然国家七部委曾从重量、时速等方面对电动车作过明确定义,且有关部门也明确将其纳入“非机动车”管理,但路面上行驶的电动车中,许多都超过了这个标准,其中不少指标都基本接近摩托车。照理说,这些“超标”电动车肇事时,由于车辆主体已经超过电动车标准,且造成危害较大,应该不能简单认定为“非机动车”。但是,它们又都有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的电动车产品合格证书,在没有其他法规可依的情况下,交警只能根据这个证书,把这些车辆纳入“非机动车”范畴进行处理。   我省一位交通法专家说,在事故认定、赔偿过程中,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存在较大差别。《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只有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从这个条款可以看出,法律是向弱势群体倾斜的。”该专家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机动车必须承担更多的法律义务、责任,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还有义务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因此,对于电动车身份的定义,虽然不影响责任认定,但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还是存在区别。 【焦点3】 伤者无法获赔工伤险   马水池一案,也给企业出了一道难题。伤者所在的福建元盛工业食品公司,虽然为每位职工购买了工伤保险,却不能获得相应赔偿。 该公司负责人荣先生告诉记者,马水池受伤后,他们马上和有关部门取得了联系,但得到的答案是:不属于赔偿范畴,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而警方并未认定电动车是机动车,因此无法予以赔偿。   对此,福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公司有关人士也表示,目前的工伤保险认定情形中,对于上下班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仅限于机动车为肇事主体。而电动车肇事能否赔偿,只能根据有关部门的定性,否则确实与法不符。 【焦点4】 电动车肇事升级 救助成为难题   参与处理马水池案的一位交警向记者坦言,据调查,肇事者是一名贵州籍女子,无固定收入来源,就算事故认定后,估计赔偿能力也很低。现在,电动车由于车速快、重量大,造成的伤亡程度也不断提高,他就曾亲手处理过两起电动车撞死人的案件。这引发了一个新问题,由于电动车人群的收入水平一般并不高,当发生恶性事故时,车主也常常陷入“没钱赔”的尴尬境地。   对此,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剑飞指出,应尽快出台《道路安全交通法社会救助基金条例》,如果该基金只能针对机动车,而无法覆盖电动车肇事的先行垫付,那么,有关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保险机构向电动车主征收小额强制保险,并用此设立救助基金,专门帮助那些电动车肇事却又不能获得及时救治的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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