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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赴台游合同范本 强迫购物须付违约金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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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强迫游客购物要支付违约金
16日,我省3家具有“赴台游”组团资质的旅行社正式启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规定,“赴台游”过程中如旅行社强制游客购物或擅自增加购物次数,要赔违约金;旅客如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强迫购物须支付20%违约金
示范文本指出,旅行社在游览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组团社领队或台湾地区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买到假货旅行社可先行赔付
针对旅游者购物纠纷,示范文本规定,旅客如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组团社应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明确双方责任
示范文本还明确了组团社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在出发前30日以内取消出团的,按距离出团时间的不同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20%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台湾地区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处理;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黄金周可特别约定
示范文本表明,依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与旅游者协商延期出行或改变为赴台之外的旅游线路,但不得转团。
示范文本还列出了黄金周期间赴台游的特别约定条款。旅游者与组团社可以在黄金周价格上涨的情况下,重新约定解约的担责比例。
据了解,由于黄金周价格上涨和机位紧张,为确保团队的按时成行,应航空公司的要求,旅行社往往会提前缴纳预付机位定金等确保机位。由于团体价格优惠和定金罚则,组团社以上付出可能不能退回。如果旅游者此时退团,组团社遭受的损失将比平常有较大幅度增加。
(福州日报记者 祁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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