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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企业出口货款必需提前登记 |
1970-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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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在线讯(记者王晓)为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完善出口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审核,国家外汇局、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颁布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
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是通过将企业出口收结汇情况与其海关货物出口情况加以核对,有效甄别货物贸易项下资金流入的实际贸易背景,以保证出口及其收结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办法》规定,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企业的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企业在通过待核查账户办理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银行应登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在具体贸易类别相对应的可收汇额范围内进行收汇核注。
为配合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严格管理短期外债规模,外汇局同时发布了《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对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于2008年7月14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2008年8月4日起正式运行。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登记,分别于2008年7月14日和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新政策得到有效实施,我市外汇管理部门提醒企业,应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通过“出口收汇联网核查栏目”实时了解自身的出口可收汇额度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度,以便合理安排资金调度。要及时做好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避免因登记不及时而影响预收货款的可收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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